XHDR-2009-00028
新政发﹝2009﹞2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化县行政机关内部
行政行为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新化县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规范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化县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规范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高效运转机制,推进效能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娄底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规范(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办理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其规定的办结期限,适用县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办理本县内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企事业组织的批示、函件、询问、商洽工作等事务的期限,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作建议的信函(信访件、行政复议申请等除外)的期限,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外部行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提高效率、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责任明晰的原则,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并加强督办,以防延误。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细则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股、室、站、所等内设机构的内部行政事务处理,由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或者县长、分管副县长对下级行政机关(含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示、转阅件等,承办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或作出批示的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一)会议决定或者批示、转阅件明确了办结时限的,按照明确的时限办理;
(二)会议决定或者批示、转阅件没有明确办结时限,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时限的,从其规定;
(三)会议决定或者批示、转阅件无明确办结时限,且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办结时限的,承办机关应在知悉会议决定或收到批示、转阅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人民政府通过会议集体决定或者县长、分管副县长明确指定或批示给2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有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按照要求办理;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由各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分别办理。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办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送签、印发。
第十条 县政府对于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的请示,应当在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
第十一条 部门、乡镇之间的函件等,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各部门代县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 需要其他部门会签的,会签部门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从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签。
规范性文件应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收到文稿及其他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从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起草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情况复杂,需要与相关部门会商的,可适当延期。
经相关部门会签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签、印发,并按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乡镇、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布;材料不全的,应当从收到文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起草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因情况复杂或需要进行勘验、咨询、论证、评估、调查而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承办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办的行政机关,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五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补正材料以及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需请示上级批复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之内。承办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申办的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承办机关无正当理由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函件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予答复的;
(三)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及时交付给申办机关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请示、函告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超时办理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超时办理的,根据《新化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细则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