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09-01005
新政办发﹝2009﹞19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09]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从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把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公安、卫生、经管、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劳动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劳动保障局。在企业社保局增设失地农民社保股,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联席会议任务是:听取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情况的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协调部门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负责被征地农民审核确定工作;负责被征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被征地25%的土地补偿费的审定催缴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的归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是:组织宣传、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承办被征地农民联席会议具体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负责被征地农民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职责是:负责宣传、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和支付工作;负责项目测算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场、区、办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三、严格政策,有序推进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严格贯彻执行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要切实把好审批关,不得自行扩大对象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有序推进。
四、明确程序,高效服务
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办事程序明确如下:
(一)在申请征地时,征地单位应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征地报告;
2.申请征地项目红线图;
3.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通知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收齐、核实资料后,应及时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5日内,征用地单位送批复件(复印件)给经办机构登记。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送审和公示工作,并按下述程序办理:
1.发布征地公告时,应及时告知劳动保障部门,公告应存档备查,公告后10日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2.国土资源部门现场丈量、登记后,确定被征地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第一次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被征地农民名单报辖区派出所审核,派出所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县长审签,分管县长签字后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并发被征地农民证,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异议,按程序再次审核审批。
(三)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户口转换手续。
(四)为了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生活保障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表;
2.新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登记证;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验收资料后,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要求,按档征收被征地农民个人部分社保费。
(六)25%的土地补偿费征收程序。
国土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承包户)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时开具缴费通知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土地补偿总额的25%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按征地后人平耕地面积小于0.25 亩的农民土地补偿之和的25%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用地单位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先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交清25%的土地补偿费。尔后,75%的土地补偿按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操作。
25%的土地补偿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为:25%的土地补偿费征收额的60%除以本宗地被征地农民总人数。
(七)新化县非税局每季初将上一季度已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足额划转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八)被征地农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鉴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料齐全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九)73周岁以上(含73周岁)高龄被征地农民和第三、四年龄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从足额征收20元每平方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25%的被征土地补偿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农民 征地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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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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